01.項目編制深度出錯,已開工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深度設定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應該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02.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中,用防治標準代替防治目標(防治目標有時會高于防治標準,用標準替代目標是錯誤的)。
03.土石方平衡分析計算中數據未折算為自然方(應該根據土石方松實系數,將設計計算出來的挖、填方數量,全部折算成自然方,否則看數字是平衡的,實際上相差很大)。
04.棄土(石、渣)場選址不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中絕對限制與要求行為(不得影響周邊公共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的安全;禁止在對重要基礎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布設)。
05.工程占地特別是臨時占地判斷不準,導致需要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出錯(應該重視擾動區域面積,確保全部納入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06.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制定未考慮現場實際(根據水利部184號文,針對不具備條件的項目或者特殊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林草覆蓋率),導致設計植物措施實施后林草覆蓋率指標不能達標(應該實事求是確定防治目標,既不能過高達不到,也不能過低,低于防治標準)。
07.表土剝離方案出錯,未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和實際占地情況剝離表土,以及表土剝離后與普通土方分層堆放或混放(應該根據林地、耕地、草地等不同土地類型以及現場土層破壞情況能剝盡剝,剝離的土壤應與普通土方分開堆放)。
08.植物措施配置與當地自然條件不相適應,缺少植物措施典型設計(應該根據立地條件分析,結合景觀要求,確定適宜的植物種類及配置方式;確定苗木規格、種植方式、材料用量;進行典型設計,確定工程量,繪制典型設計圖;明確養護管理配套措施;對項目建設區需要保護的植被,提出假植和移植方案)。
09.缺少施工期臨時排水沉沙、臨時覆蓋、草袋攔擋等臨時防護措施(應該充分考慮施工期水土流失情況,完善相關防護措施)。
10.水土保持監測方案與實際不相符,很難落地(應該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合理選擇監測方法和設施設備,不求齊全,但求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