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哪些項目必須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凡列入國家、省、市、縣重點投資或建設的工業、交通、能源、房地產、水利、公共設施、服務業、社會事業、市政工程、環保工程等項目必須編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篇章和社會穩定評估報告。重點領域有:
1.交通運輸: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軌、河道、危險貨物碼頭等;
2.環境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固體廢物處理廠、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理等;
3.能源設施:500萬伏以上變電站、大型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罐、燃煤電廠、抽水蓄能電站、風電、光伏發電等;
4.核設施:包括核發電、核試驗、核廢料等
5.礦業、鋼鐵、有色、石化、化工、水泥、機械、電子等工業;
6.社會服務:傳染病院、精神病院、殯葬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等;
7.農業:病死動物處理設施、生物試驗等;
8.房地產開發:體育場館、博物館、劇院、展覽館、商場、家具城、辦公大樓、大型居住區、高層或超高層建筑;
9.其他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在項目實施的什么階段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社會風險分析,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應當報送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政府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核準和核報;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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